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8.12. 局力字第一0000四四九三七號(100.8.12)
主旨:銓敘部函釋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各機關。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0年7月25日部銓三字第1003421582號書
      函副本辦理。
  二、銓敘部函釋以:「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各
      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
      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3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
      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如係出缺之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
      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
      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
      (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
      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
      準此,各機關簡任(含薦任第 9職等至簡任第10職
      等)主管職缺之業務,如由現職人員依上開規定辦
      理時,則須銓敘審定薦任第 9職等以上之人員,始
      得代理。至於代理非出缺之職務時,依職代注意事
      項第3點第1項前段規定,由機關預為排定現職人員
      代理即可,尚無代理順序之問題。」
  三、依上開函釋,即如:甲機關職務列薦任第 9職等至
      簡任第10職等之主任請假期間,得由未經銓敘審定
      薦任第 9職等之人員代理其業務;惟該主任職務如
      出缺,則僅得由業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9職等以上之
      人員代理該職務。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
      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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