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6.10. 部退一字第一00三三八三八三四號(100.6.10)
主旨:所詢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再任貴院特約兼任
      醫師或部分工時護理人員,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民國100年5月23日新北醫人字第1000005793
      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
      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
      因消滅時恢復。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略以,支領
      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
      ,如有上開退休法第23條停止月退休金情事者,應
      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略以:上開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
      職」,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1、由政府
      編列預算支給報酬。2、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
      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
      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
      工作。準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
      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
      際從事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
      惠存款之限制範圍。至於所稱「全職工作」依本部
      100年5 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規定,
      係指(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
      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
      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
      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
      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
      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三)退休
      法第23條第l項第3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
      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
      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
      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三、茲就所詢疑義,依案附資料分復如次: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貴院特約兼任醫
          師,負責支援大外科值班業務,每月平均到勤
          5次,每次值班15或24小時;惟其僅以部分時
          間兼任貴院門診時間以外之值班勤務,其工作
          性質屬兼任性職務,非屬全職性工作,自無前
          開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
          規定之適用,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
          款。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貴院部分工時護
          理人員,係負責護理科行政工作,含護理人員
          值班週表核對、協助差勤管理、兩院區活動聯
          繫、護理科應徵聯絡人及安排面試事宜等,每
          週上班3至5天,每天上班6至7小時。衡酌是類
          人員實際工作性質,除應遵行該院內部管理規
          章外,亦須在一定行政監督下,執行份內工作
          ;其職務屬性核與全職工作之職員性質相當,
          故縱係以按時計酬,仍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
          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自屬該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應依
          前開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正本:○○市立聯合醫院
副本:中央暨地方機關人事主管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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