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1.15. 局給字第0九九00二七一八一一號(99.11.15)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
      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
      讀助學金,得否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9年7月30日高市府人四字第0990043799號
      書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
      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略以,公教人員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且註冊之日前 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
      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
      論,不得申請補助。及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
      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
      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
      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
      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
      額。飊
  三、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
      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規定略以,就讀教育部核准立
      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
      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願工讀,及設籍在
      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學生,得申請
      一般工讀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1萬7,000
      元。再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7年3月24日原民
      教字第 0970016213號函略以,工讀助學金因係以 
      在校之學業及操行為一定條件,有獎學金之意涵,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飊條第8款規定免稅。及該會 9
      9年10月8日原民教字第0990052090號函略以,上開
      實施要點中所列「獎學金」,係屬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般工讀助學金」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
      基礎,係屬生活學習金性質,非因勞務而獲得之報
      酬。據上,以上開工讀助學金係屬兼具有政府提供
      工讀機會之一種特殊身分助學補助性質,且非屬優
      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依前開「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五規定,公教人員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
      原住民一般工讀助學金擇優擇一支領,不得重複支
      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