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1.15. 局給字第0九九00二七一八一一號(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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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
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
讀助學金,得否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9年7月30日高市府人四字第0990043799號
書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
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略以,公教人員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且註冊之日前 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
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
論,不得申請補助。及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
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
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
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
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
額。飊
三、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
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規定略以,就讀教育部核准立
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
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願工讀,及設籍在
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學生,得申請
一般工讀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1萬7,000
元。再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7年3月24日原民
教字第 0970016213號函略以,工讀助學金因係以
在校之學業及操行為一定條件,有獎學金之意涵,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飊條第8款規定免稅。及該會 9
9年10月8日原民教字第0990052090號函略以,上開
實施要點中所列「獎學金」,係屬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般工讀助學金」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
基礎,係屬生活學習金性質,非因勞務而獲得之報
酬。據上,以上開工讀助學金係屬兼具有政府提供
工讀機會之一種特殊身分助學補助性質,且非屬優
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依前開「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五規定,公教人員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
原住民一般工讀助學金擇優擇一支領,不得重複支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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