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1.05. 部銓一字第一00三二九一三二一號(100.1.5)
主旨:有關建議各級機關(構)、學校因配合政府政策改
      隸而辦理其人員原職改派,同意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5條第2項規定,免予辦理甄審(選)作業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99年12月17日局力字第0990070801號書
      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 1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第5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職
      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
      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
      之人員。……。」
  三、本案貴局以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為配合政府事權變更、業務調整或組織改
      造,而改隸其他機關,因改隸關係,須配合修正其
      機關(構)、學校名稱,其所屬人員自須同時辦理
      改派,建議同意依陞遷法第 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免予辦理甄審(選);其人員銓審部分,並請同意
      依動態登記方式辦理一節,茲以陞遷法第  5條第2
      項第1款規定意旨,係基於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 
      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因屬依政策或法令規
      定辦理之調動,爰明定為公開甄選之除外規定。是
      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如案內上述各機關改隸
      情形,所屬人員有須配合隨同安置、移撥者,尚得
      免經公開甄選程序辦理。至相關人員是否屬該類人
      員,因涉及各機關改隸情形未盡相同,及人員是否
      有安置或移撥之事實等,宜請權責機關本於權責認
      定。
  四、另該等人員如係屬前述各機關改隸其他機關,須配
      合安置、移撥者,仍請於派令或送審書表內註明係
      配合各該機關改隸移撥、安置之人員,並視各該人
      員職務調整情形,依規定以動態登記或送審等方式
      辦理,併予敘明。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新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
      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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