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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99.2.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九 000一0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
  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
  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第六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
  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
  及學習。
第八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
  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
  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第九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
  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
  (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
第十三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
  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
  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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