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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99.2.5)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九 000一0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第三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 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 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第六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 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 及學習。 第八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 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 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第九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 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 (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 第十三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 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 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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