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請辦各種
公務人員考試,如該考試類科(別)下設有組別者
,其增列需用名額比例及倍數之計算方式一案,請
查照。
說明:查98年11月12日考試院第11屆第60次會議修正通過
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
」第 3點規定略以,增列需用名額比例以不超過各
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70%為原則
;又同點(六)規定,提報職缺數不足10人之類科
:所增列之需用名額不得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一倍
。惟如該考試類科下設有組別者,其增列需用名額
比例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各組別」
原公告需用名額70%;如其提報職缺數不足10人之
類科「組別」,所增列之需用名額不得超過「該組
別」原公告需用名額一倍。本案並經考試院 99年9
月2日第11屆第 101次會議決議:「請考選部適時
研修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
。」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
副本: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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