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9.02.06. 部特二字第0九九三一五四六七六號(99.2.6) |
主旨:有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 審定有案之轉任人員,再轉任不同任用制度之機關 (構),須否經分發機關同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第4 項規定:「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 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 ,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 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 至於依該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於轉任不同任 用制度之機關(構),如係以同一銓敘審定有案之 專技轉任資格,僅須其專技考試類科與各該人事制 度所得適用之職務規定相符(如:一般行政機關公 務人員適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 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交通事業 人員適用之交通事業機構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考試類科名稱表),即得於不同 任用制度之機關(構)間轉任,毋需再經分發機關 同意。 二、本部 92年11月14日部法二字第0922292264號函及9 3年4月26日部特四字第 0932361172 號書函,與上 開規定未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