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9.10. 局考字第0九九00六四三八七二號(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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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4條第2
項規定所為之停職處分生效日期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99年5月14日北市人參字第09930376000號函。
二、查法務部 89年4月12日(89)法律字第008393號函
釋,有關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益或法律上
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
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另查行政程序法第
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
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110條第1項規定略以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
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是以,書面方
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
送達後始發生外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
分之內容發生內部效力。又依法務部 99年7月13日
法律字第0999027993號書函略以,行政處分之外部
效力與內部效力係屬二事,且內外部效力生效時點
並非必然同一,倘法規規定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須
俟外部效力發生後之特定時點起始生效者,自應依
該法規之規定並將該規定內容於處分書內敘明,俾
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因應(詳如附件影本)。先
予敘明。
三、現行依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長官對所屬
公務員,依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之先行停職,應
屬行政處分尚屬明確,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合法
送達相對人起依停職處分之內容發生內部效力。又
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停職處分內部效力之生效時
點,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
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6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
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茲依前開法務
部 99年7月13日書函規定,因行政程序法及獎懲案
件處理辦法,分別規定內、外部效力生效時點,本
無衝突或牴觸。準此,本案貴處所詢仍請依獎懲案
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四、又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未來辦理類此停職案時,請
權責機關(主管機關)發布停職令前與當事人服務
機關密切聯繫,務使停職令速送達服務機關轉送當
事人,俾避免衍生當事人權益爭議。
正本: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副本:法務部(含附件)、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含附件)
、銓敘部(含附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含附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含附件)、行政
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人事機構(含附件)、省市政府
人事機構(不含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含附件)、
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含附件)、直轄市議會人事
機構(含附件)、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含附件)
、省諮議會人事機構(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
子公布欄(含附件)
附件: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27993號書函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停職處分生效時點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6月18日局考字第0990063033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
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另
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
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
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
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生外
在效力(外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分
之內容發生內在效力(內部效力)。準此,行政處
分內部效力之生效時點與外部效力之生效時點未必
一致,如某甲於七月一日因案被羈押,斯時發生依
法當然停職之效果,七月三日始由任職機關發函為
行政處分通知甲自羈押日起停職,甲於七月四日收
受送達,則該行政處分發生內部效力為羈押日之七
月一日,外部效力則為七月四日是。倘處分所依據
適用之法規容許例外溯及既往,並經於處分書敘明
溯及生效日期者,則該處分之內在效力亦得例外溯
及;反之,倘法規規定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須俟外
部效力發生後之特定時點起始生效者,自應依該法
規之規定並將該規定內容於處分書內敘明,俾便處
分相對人得以知悉因應。
三、本件案例所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
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
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
翌日起執行。」上開規定是否為停職處分生效日期
之特別規定,宜請貴局先行釐清;如是,上開時點
即為停職處分發生內部效力之特定時點(並應將此
特定時點於處分書內載明之),惟仍須於停職處分
先經合法送達產生外部效力後,始接續對處分相對
人發生內部效力。前開所述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
內部效力係屬二事,故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第 1項
規定與上開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無衝突或牴觸。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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