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98.11.13)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 九八000九0三八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 |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 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 記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 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 第三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 動。 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 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 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 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 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第五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第六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 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 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 ,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 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 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第八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 間,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規定假別請假。 第九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之純 勞工。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 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 人員。 第十條 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 習。 銓敘部為順利推動本法,並解決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疑義,必要時,得 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目前分類:考銓法規--綜合類 (3)
- Aug 30 Mon 2010 15:3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98.11.13)
- Jul 17 Fri 2009 12:54
訂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98.6.10)
|
- Feb 26 Tue 2008 14:54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96.10.25)修正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96.10.25)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九六00六四0二六號函訂定發布 |
壹、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 題,使其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昇其工作士氣 及服務效能。 二、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 ,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昇組織競爭力。 貳、服務對像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 衛警察。 參、服務內容各機關得就下列內容參考選用辦理: 一、工作面:包括管理諮詢、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 、工作與生活平衡、生涯(退休)規劃等工作職涯諮 詢服務。 二、生活面: (一)法律諮詢: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 租屋契約、民刑法解釋、民刑事訴訟程式等法律 問題諮詢服務。 (二)理財諮詢: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金 融諮詢服務。 三、健康面: (一)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 、夫妻或親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 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心理諮詢服務。 (二)醫療保健: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 保健措施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 四、其他協助:各機關得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員工協助措施 。 肆、實施要項 一、辦理單位:各機關人事機構或現有專責單位。 二、辦理方式: (一)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委由外部專業 機構或由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訂定專屬性的員 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得由下列方 式擇一或兼採辦理: 1.由各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機關同 仁提供各項服務。 2.由主管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本機 關及所屬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3.由二個以上機關聯合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 ,為各該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4.由本機關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規劃本方案提 供各項服務。 (二)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除委託外部專 業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措施外,並應於機關內設置 單一服務窗口,針對同仁求助需求,提供相關資 訊,並作為與外部專業機構聯繫之管道。 (三)各機關主辦單位應主動關懷同仁,並結合機關現 有福利措施及相關資源,在同仁遇有婚、喪、喜 、慶等各項人生重大變化時,主動提供本方案相 關服務資訊,俾利其尋求相關協助。 三、宣導及推廣 (一)各機關應運用適當場合及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 、演講、研討會等活動,及外部專業機構提供之 教育訓練課程,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相關 服務措施內容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並應加強與首長及主管人員的溝通說明,積極爭 取長官的支援與配合。 (二)各機關實施本方案後,每季應至少辦理一次相關 宣導推廣活動;主管人員訪談得由委外專業機構 或內部專責單位(人員)配合主管人員異動辦理 。 (三)各機關得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 帶、(影音)光碟等相關資料,以供同仁參閱、 運用。 四、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 事局)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與人事人員 代表,共同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不定期就相關議題 進行討論,並輔導各機關辦理推動事宜。 五、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實施初期先由人 事局辦理相關推廣及宣導活動,以增進各機關公 務同仁對本方案之瞭解,並同時輔導試辦機關辦 理前置作業。 (二)試辦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由人事局選定部 分辦理員工心理健康業務之標竿機關,或自願參 與試辦之機關,由人事局與本方案專案小組輔導 先行試辦,並得於試辦完竣後辦理成果發表。 (三)全面推動期:依試辦結果、各機關經費編列情形 及相關資源,據以檢討全面推動。 伍、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本方案專業機構應 提供各機關主辦單位有關本方案之訓練課程,使其瞭 解本方案的功能及轉介流程,並能初步辨識需要協助 的同仁,俾使其獲得即時的支援與幫助。 二、各機關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應主動關懷 同仁,瞭解及蒐集同仁需求,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 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台(如「公務人員網路諮 商服務網」、「公務福利資訊e指通」專區網站等) ,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的效益。 陸、倫理責任:各機關、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 理本方案各項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 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方案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式之制定與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 因推介接受治療、諮商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其工 作、陞遷及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 均應全程永久保密,非經法律程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 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柒、附則 一、各機關現行辦理之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 方案之服務內容;業已實施本方案相關措施者,得依 其現行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 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 五、人事單位得將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本方案實施效益評估 ,作為規劃人事管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六、本計畫所列之服務對像以外人員,得由各機關自行審 酌是否納入本方案之服務對象。 七、地方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本 方案相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