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考銓法規--綜合類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98.11.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 九八000九0三八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
  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
  記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
  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
第三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
      動。
  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
  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
  體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
  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
  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第五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第六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
  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
  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
  ,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
  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
  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第八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
  間,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規定假別請假。
第九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之純
  勞工。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
  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
  人員。
第十條
  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
  習。
  銓敘部為順利推動本法,並解決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疑義,必要時,得
  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98.6.10)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96.10.2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九六00六四0二六號函訂定發布
壹、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
    題,使其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昇其工作士氣
    及服務效能。
二、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
    ,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昇組織競爭力。
貳、服務對像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
    衛警察。
參、服務內容各機關得就下列內容參考選用辦理:
一、工作面:包括管理諮詢、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
    、工作與生活平衡、生涯(退休)規劃等工作職涯諮
    詢服務。
二、生活面:
  (一)法律諮詢: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
        租屋契約、民刑法解釋、民刑事訴訟程式等法律
        問題諮詢服務。
  (二)理財諮詢: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金
      融諮詢服務。
三、健康面:
  (一)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
        、夫妻或親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
        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心理諮詢服務。
  (二)醫療保健: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
        保健措施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
四、其他協助:各機關得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員工協助措施
    。
肆、實施要項
一、辦理單位:各機關人事機構或現有專責單位。
二、辦理方式:
  (一)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委由外部專業
        機構或由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訂定專屬性的員
        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得由下列方
        式擇一或兼採辦理:
        1.由各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機關同
          仁提供各項服務。
        2.由主管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本機
          關及所屬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3.由二個以上機關聯合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
          ,為各該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4.由本機關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規劃本方案提
        供各項服務。
  (二)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除委託外部專
        業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措施外,並應於機關內設置
        單一服務窗口,針對同仁求助需求,提供相關資
        訊,並作為與外部專業機構聯繫之管道。
  (三)各機關主辦單位應主動關懷同仁,並結合機關現
        有福利措施及相關資源,在同仁遇有婚、喪、喜
        、慶等各項人生重大變化時,主動提供本方案相
        關服務資訊,俾利其尋求相關協助。
三、宣導及推廣
  (一)各機關應運用適當場合及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
        、演講、研討會等活動,及外部專業機構提供之
        教育訓練課程,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相關
        服務措施內容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並應加強與首長及主管人員的溝通說明,積極爭
        取長官的支援與配合。
  (二)各機關實施本方案後,每季應至少辦理一次相關
        宣導推廣活動;主管人員訪談得由委外專業機構
        或內部專責單位(人員)配合主管人員異動辦理
        。
  (三)各機關得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
        帶、(影音)光碟等相關資料,以供同仁參閱、
        運用。
四、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
    事局)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與人事人員
    代表,共同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不定期就相關議題
    進行討論,並輔導各機關辦理推動事宜。
五、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實施初期先由人
        事局辦理相關推廣及宣導活動,以增進各機關公
        務同仁對本方案之瞭解,並同時輔導試辦機關辦
        理前置作業。
  (二)試辦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由人事局選定部
        分辦理員工心理健康業務之標竿機關,或自願參
        與試辦之機關,由人事局與本方案專案小組輔導
        先行試辦,並得於試辦完竣後辦理成果發表。
  (三)全面推動期:依試辦結果、各機關經費編列情形
        及相關資源,據以檢討全面推動。
伍、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本方案專業機構應
    提供各機關主辦單位有關本方案之訓練課程,使其瞭
    解本方案的功能及轉介流程,並能初步辨識需要協助
    的同仁,俾使其獲得即時的支援與幫助。
二、各機關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應主動關懷
    同仁,瞭解及蒐集同仁需求,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
    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台(如「公務人員網路諮
    商服務網」、「公務福利資訊e指通」專區網站等)
    ,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的效益。
陸、倫理責任:各機關、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
    理本方案各項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
    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方案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式之制定與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
    因推介接受治療、諮商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其工
    作、陞遷及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
    均應全程永久保密,非經法律程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
    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柒、附則
一、各機關現行辦理之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
    方案之服務內容;業已實施本方案相關措施者,得依
    其現行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
    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
五、人事單位得將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本方案實施效益評估
    ,作為規劃人事管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六、本計畫所列之服務對像以外人員,得由各機關自行審
    酌是否納入本方案之服務對象。
七、地方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本
  方案相關措施。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