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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96.10.2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九六00六四0二六號函訂定發布
壹、目的
一、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
    題,使其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昇其工作士氣
    及服務效能。
二、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
    ,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昇組織競爭力。
貳、服務對像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
    衛警察。
參、服務內容各機關得就下列內容參考選用辦理:
一、工作面:包括管理諮詢、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
    、工作與生活平衡、生涯(退休)規劃等工作職涯諮
    詢服務。
二、生活面:
  (一)法律諮詢: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
        租屋契約、民刑法解釋、民刑事訴訟程式等法律
        問題諮詢服務。
  (二)理財諮詢: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金
      融諮詢服務。
三、健康面:
  (一)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
        、夫妻或親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
        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心理諮詢服務。
  (二)醫療保健: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
        保健措施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
四、其他協助:各機關得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員工協助措施
    。
肆、實施要項
一、辦理單位:各機關人事機構或現有專責單位。
二、辦理方式:
  (一)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及同仁需要,委由外部專業
        機構或由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訂定專屬性的員
        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得由下列方
        式擇一或兼採辦理:
        1.由各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機關同
          仁提供各項服務。
        2.由主管機關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為本機
          關及所屬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3.由二個以上機關聯合與委外專業機構訂定契約
          ,為各該機關同仁提供各項服務。
        4.由本機關內部專責單位(人員)規劃本方案提
        供各項服務。
  (二)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除委託外部專
        業機構提供各項服務措施外,並應於機關內設置
        單一服務窗口,針對同仁求助需求,提供相關資
        訊,並作為與外部專業機構聯繫之管道。
  (三)各機關主辦單位應主動關懷同仁,並結合機關現
        有福利措施及相關資源,在同仁遇有婚、喪、喜
        、慶等各項人生重大變化時,主動提供本方案相
        關服務資訊,俾利其尋求相關協助。
三、宣導及推廣
  (一)各機關應運用適當場合及管道,透過宣導說明會
        、演講、研討會等活動,及外部專業機構提供之
        教育訓練課程,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相關
        服務措施內容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並應加強與首長及主管人員的溝通說明,積極爭
        取長官的支援與配合。
  (二)各機關實施本方案後,每季應至少辦理一次相關
        宣導推廣活動;主管人員訪談得由委外專業機構
        或內部專責單位(人員)配合主管人員異動辦理
        。
  (三)各機關得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
        帶、(影音)光碟等相關資料,以供同仁參閱、
        運用。
四、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
    事局)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與人事人員
    代表,共同組成本方案專案小組,不定期就相關議題
    進行討論,並輔導各機關辦理推動事宜。
五、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實施初期先由人
        事局辦理相關推廣及宣導活動,以增進各機關公
        務同仁對本方案之瞭解,並同時輔導試辦機關辦
        理前置作業。
  (二)試辦期:本階段期程訂為一年,由人事局選定部
        分辦理員工心理健康業務之標竿機關,或自願參
        與試辦之機關,由人事局與本方案專案小組輔導
        先行試辦,並得於試辦完竣後辦理成果發表。
  (三)全面推動期:依試辦結果、各機關經費編列情形
        及相關資源,據以檢討全面推動。
伍、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如採委外方式實施本方案,本方案專業機構應
    提供各機關主辦單位有關本方案之訓練課程,使其瞭
    解本方案的功能及轉介流程,並能初步辨識需要協助
    的同仁,俾使其獲得即時的支援與幫助。
二、各機關主管人員及辦理本方案相關人員,應主動關懷
    同仁,瞭解及蒐集同仁需求,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時,應充分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
    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平台(如「公務人員網路諮
    商服務網」、「公務福利資訊e指通」專區網站等)
    ,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的效益。
陸、倫理責任:各機關、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
    理本方案各項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倫理規範及保密責
    任,並應事先明確告知同仁以維其權益。
一、同仁求助於本方案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二、本方案各項服務程式之制定與實施,應確保同仁不會
    因推介接受治療、諮商或醫療個人的問題而影響其工
    作、陞遷及考績等相關權益。
三、本方案各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同仁之個人資料
    均應全程永久保密,非經法律程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
    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柒、附則
一、各機關現行辦理之員工心理健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
    方案之服務內容;業已實施本方案相關措施者,得依
    其現行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應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三、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
    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或由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
五、人事單位得將專業機構所提供之本方案實施效益評估
    ,作為規劃人事管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六、本計畫所列之服務對像以外人員,得由各機關自行審
    酌是否納入本方案之服務對象。
七、地方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本
  方案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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