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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09.06. 局考字第0九六00六三四三五號書函(96.9.6)
主旨:有關休假期間之交通費請領強制休假補助疑義一案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第 5點(一)規定:「1.週一至週五休
      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異地且
      隔夜刷卡消費, ...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
      幣16,000元為限…。2.前目所稱異地消費,指公務
      人員前往所服務之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
      市)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
      稱隔夜消費,指於休假期間,連跨 2個半日以上之
      休假日,具有 2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3.
      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業之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第 1目異地
      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
      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複查本局93年 6月16日局考字第0930020518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週一至週五請連跨 2日之
      休假期間,持用國民旅遊卡於不同休假日至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如該期間之刷卡消費類別均為交通費
      支出(指在國民旅遊卡網站中行業歸類為加油站或
      交通運輸業等 2大類支出費用),因此類消費係考
      量旅遊之實際需要,並未受異地限制,故於檢核系
      統中無法判別是否符合「異地」規定而均予列入合
      格交易中,惟各機關人事、會計及出納單位於審核
      所屬公務人員請領休假旅遊補助費時,仍應於符合
      上開「異地」、「隔夜」及在「特約商店」消費等
      原則,始得核予補助。
  二、綜上,休假當天於服務機關所在縣市之交通費,如
      其休假期間,無「旅宿業」或「旅行業」之刷卡支
      出,仍須於休假期間不同消費日有異地之刷卡支出
      ,該筆交通費始得核實補助。惟休假期間之刷卡支
      出如均為工作所在地之交通費,且無其他項目消費
      ,以其休假期間未見異地消費之事實,核與上開請
      領規定不符,尚無法核予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09.06.  局考字第0九六00六三四三五號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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