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96.2.2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六00六0九二 九號函修正發佈第四點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
    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
          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僱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
            支給。
         (2)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各機關組織法規
            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為準。所
            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
            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
            。
         (3)各機關依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
            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
            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
            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4)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
            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
            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公務人員
            加給給與辦法發佈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
            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5)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
            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
            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
            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
            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
            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
            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6)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
            之設置以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7)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
            ,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
            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所訂數額支
          給。其他人員專業或技術加給照核定之數額支
          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
          等支給。但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
          等表上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
          規定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
          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
          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
          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
          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
          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
          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
          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
          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
          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標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79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
          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
          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
          。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
          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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