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96.6.2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 九六000四三八四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條文
第九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之法律,
  如非屬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列之任用法律時
  ,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應於本細則修正施行或特別遴用規
  定制定、增訂、修正後三個月內會商銓敘部協調主管機
  關,調查用人機關,將適用各該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
  列表送銓敘部備查。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及前項所稱主管機關
  ,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