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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9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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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六000四四 一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暨附表一至附表五 |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 具有附表一所列 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 有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四等考試。 http://cerapp.exam.gov.tw/weblaw/NewsDtl.asp?ID=1781&stitle=1&q_title=(請輸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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