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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05.14. 局力字第0九六00六一八八六號函(96.5.14)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應具有一定年限之工作經驗,並
經列入銓敘部所訂特別遴用職務一覽表之職務,同意放寬
依規定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人員


主旨:有關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應具有一定年限之工
      作經驗,並經列入銓敘部所訂特別遴用職務一覽表
      之職務,同意放寬依規定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轉任人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95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一般提案案由21決議
      辦理。
  二、案經提本(96)年4月9日銓敘部與本局第 140次業
      務會談,共同意見略以:如各用人機關業依規定向
      本局提報任用需求,且經本局審查以應考資格尚未
      設置工作經驗之限制而未列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任
      用計畫之職缺,同意放寬依「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
      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第
      2點第1款第2目之規定進用專技人員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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