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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96.11.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銓敘部部管三字第0 九六二八六四一0九號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企字第 0九六00三二七六三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七條;並自 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
  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
    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
      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
      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
      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
      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
  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
  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
  ,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四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
  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
  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依前項規定程式辦
  理。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組成
  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獎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給者,應送請銓敘部登記
  。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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