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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97.01.11. 部退二字第0972897463號函(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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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所 得合理化改革方案時,如有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相同 條件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之情形, 應以調整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最高金額之方式 ,補足差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以下簡稱優存要點)第3點之1第 1項規定:「支領 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 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一)核定退休年 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 年資超過 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 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二)最後在職經銓敘審 定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並依公務人員 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核定退休 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核定退 休年資超過 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 點五,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但選擇依第 6項第 2款第2目第 2子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者,應依前款 規定,計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第 5項規定: 「第1項第2款之簡任第十二職等及第十三職等主管 人員依本點規定計算之每月實際得領退休所得低於 具有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 前、後核定年資及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一職等 人員者,其差額得調整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所增 之每月利息以補足之。」至於所以有上開第 5項規 定,係由於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退休所 得上限百分比為75%至80%(或須選擇以定額或定 額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始得以85%至95%之退 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低於簡任第十一職等人 員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85%至95%),致少部 分民國97年以後退休生效之簡任第十二職等及第十 三職等主管人員,可能產生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核定 退休年資及其他條件均相同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 每月退休所得之情形;為期合理,爰有上開優存要 點第 3點之1第5項之規定。 二、至於實務作業,未來對於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 職等主管人員之退休所得上限,本部將逕以是類人 員每月退休所得上限與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一 職等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比較,並以調整其優 惠存款上限金額之方式補足差額。至於上開優存要 點第 3點之 1第 5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退休法修 正施行前、後核定年資及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 一職等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之計算方式,茲 說明如下(計算範例詳如附件): (一)計算公式:每月退休所得上限=【本(年功) 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 終工作獎金/12】×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85 %-95%) (二)計算標準: 1.本(年功)俸:以退休之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第 十三職等人員之本(年功)俸,換算成簡任第 十一職等相同俸級計算(按:若簡任第十二職 等及第十三職等人員均已敘至 800俸點時,因 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最高僅可敘至790 俸點, 致無簡任第十一職等之條件相同人員可資對照 ,爰於計算時,會將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之年 功俸擬制為最高 800俸點);亦即是類人員之 每月退休所得將與簡任第十一職等相同俸點之 人員比較。 2.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以退休生效當年度之簡 任第十一職等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計算(按: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係隨待遇調整而調整)。 3.主管職務加給: (1)以最後在職36個月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 或定額主管職務加給,擇優計算。 (2)退休人員如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員,則依其 領取主管職務加給情形,以低一職等之主管 職務加給計算;如為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員, 則以低二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例如: 退休時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人員,但自最 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月,均支領簡 任第十一職等主管職務加給,則所擬對照之 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計列 ,應與「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 月,均支領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務加給者」 比較;亦即均以低一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計 算。請參閱後附計算範例)。 4.年終工作獎金/12:計算年終工作獎金時,除 本(年功)俸以退休之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第十 三職等人員之本(年功)俸計算外,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均依最後在職時實際支領情 形,以低一職等或低二職等之標準計算。 三、本部日後核定退休案件時,如遇有最後在職經銓敘 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且依公務人 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除依現 行實務作業計算外,將另依前開計算方式,計算「 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之每月退休 所得上限,並取二者金額較高者,為其每月退休所 得上限,據以核定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之最高金額,並載明於退休核定函之備註欄內;又 上開優惠存款最高金額,如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部)依優存要點第 2點、第3點規定計算之金額,仍僅得按公保部所算 之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國防部(含附件)、教育部(含附件)、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含附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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