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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97.01.11. 部退二字第0972897463號函(97.1.11)
主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所
      得合理化改革方案時,如有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相同
      條件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之情形,
      應以調整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最高金額之方式
      ,補足差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以下簡稱優存要點)第3點之1第 1項規定:「支領
      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
      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一)核定退休年
      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
      年資超過 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
      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二)最後在職經銓敘審
      定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並依公務人員
      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核定退休
      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核定退
      休年資超過 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
      點五,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但選擇依第 6項第
      2款第2目第 2子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者,應依前款
      規定,計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第 5項規定:
      「第1項第2款之簡任第十二職等及第十三職等主管
      人員依本點規定計算之每月實際得領退休所得低於
      具有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
      前、後核定年資及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一職等
      人員者,其差額得調整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所增
      之每月利息以補足之。」至於所以有上開第 5項規
      定,係由於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退休所
      得上限百分比為75%至80%(或須選擇以定額或定
      額半數計算主管職務加給,始得以85%至95%之退
      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低於簡任第十一職等人
      員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85%至95%),致少部
      分民國97年以後退休生效之簡任第十二職等及第十
      三職等主管人員,可能產生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核定
      退休年資及其他條件均相同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
      每月退休所得之情形;為期合理,爰有上開優存要
      點第 3點之1第5項之規定。
  二、至於實務作業,未來對於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
      職等主管人員之退休所得上限,本部將逕以是類人
      員每月退休所得上限與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一
      職等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比較,並以調整其優
      惠存款上限金額之方式補足差額。至於上開優存要
      點第 3點之 1第 5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退休法修
      正施行前、後核定年資及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
      一職等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之計算方式,茲
      說明如下(計算範例詳如附件):
    (一)計算公式:每月退休所得上限=【本(年功)
          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
          終工作獎金/12】×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85
          %-95%)
    (二)計算標準:
        1.本(年功)俸:以退休之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第
          十三職等人員之本(年功)俸,換算成簡任第
          十一職等相同俸級計算(按:若簡任第十二職
          等及第十三職等人員均已敘至 800俸點時,因
          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最高僅可敘至790 俸點,
          致無簡任第十一職等之條件相同人員可資對照
          ,爰於計算時,會將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之年
          功俸擬制為最高 800俸點);亦即是類人員之
          每月退休所得將與簡任第十一職等相同俸點之
          人員比較。
        2.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以退休生效當年度之簡
          任第十一職等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計算(按: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係隨待遇調整而調整)。
        3.主管職務加給:
         (1)以最後在職36個月主管職務加給月平均數,
            或定額主管職務加給,擇優計算。
         (2)退休人員如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員,則依其
            領取主管職務加給情形,以低一職等之主管
            職務加給計算;如為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員,
            則以低二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例如:
            退休時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人員,但自最
            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月,均支領簡
            任第十一職等主管職務加給,則所擬對照之
            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計列
            ,應與「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
            月,均支領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務加給者」
            比較;亦即均以低一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計
            算。請參閱後附計算範例)。
        4.年終工作獎金/12:計算年終工作獎金時,除
          本(年功)俸以退休之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第十
          三職等人員之本(年功)俸計算外,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均依最後在職時實際支領情
          形,以低一職等或低二職等之標準計算。
  三、本部日後核定退休案件時,如遇有最後在職經銓敘
      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且依公務人
      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除依現
      行實務作業計算外,將另依前開計算方式,計算「
      其他條件相同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人員」之每月退休
      所得上限,並取二者金額較高者,為其每月退休所
      得上限,據以核定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之最高金額,並載明於退休核定函之備註欄內;又
      上開優惠存款最高金額,如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部)依優存要點第
      2點、第3點規定計算之金額,仍僅得按公保部所算
      之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國防部(含附件)、教育部(含附件)、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含附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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