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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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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六00六二二一三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點(原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 機制,並營造豐富、多元學習環境,且符合公務人員 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廣納公務人 員終身學習機會之意旨,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前項機構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前項第二款人員,不 包括公立學校教師。 三、本要點所稱學習機關(構)如下: (一)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二)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 學。 (四)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五)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 ,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 學習時數,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報經本院定之。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職、留職停薪 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學習時 數均依其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公務人員每年參加學 習時數(含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 學習時數)均超過規定,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 現者,得由各機關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 ,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 五、各機關人事機構應於所屬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 動時,主動協助其成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 以下簡稱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人事資料,並定 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將相關學習 紀錄下載轉錄各機關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以 建構完整公務人力資料庫。 六、學習機關(構)應於入口網站新增、維護學習資訊, 並於每項學習課程完成後,詳實辦理課程時數、日數 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者,滿五十分鐘得以一小時 計算,連續學習九十分鐘得以二小時計算;以日數登 錄者,每日以六小時計算;以學分數登錄者,每學分 以十八小時計算。學習機關(構)辦理教育主管機關 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得衡酌教學業 務及實際學習情形登錄學習時數,或於學期結束後, 登錄及格學科之學分數。 學習課程可以多元化方式進行,以組織學習、數位學 習、讀書會、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 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學習機關(構)自行認定。但 公務人員於數位學習上線時間未達該課程學習總時數 之半數或未通過該課程評量者,均不予登錄學習時數 。 公務人員奉派或以公假教授課程活動,如透過教學過 程,提升自身專業能力,得由服務機關(構)登錄學 習時數。 七、各機關應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依 其核心能力及業務需要,訂定訓練進修計畫,並得依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視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選擇 優質學習資源,提供公務人員學習機會,並作客觀評 量。 八、各機關委託提供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應為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經常性組織,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由委託機關審查之。 九、各機關約僱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立法機關及公營事 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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