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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96.6.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六00六二二一三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點(原名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
    機制,並營造豐富、多元學習環境,且符合公務人員
    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廣納公務人
    員終身學習機會之意旨,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前項機構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前項第二款人員,不
    包括公立學校教師。

三、本要點所稱學習機關(構)如下:
  (一)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二)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
        學。
  (四)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五)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
    ,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
    學習時數,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報經本院定之。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職、留職停薪
    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學習時
    數均依其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公務人員每年參加學
    習時數(含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
    學習時數)均超過規定,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
    現者,得由各機關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
    ,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

五、各機關人事機構應於所屬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
    動時,主動協助其成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
    以下簡稱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人事資料,並定
    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將相關學習
    紀錄下載轉錄各機關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以
    建構完整公務人力資料庫。

六、學習機關(構)應於入口網站新增、維護學習資訊,
    並於每項學習課程完成後,詳實辦理課程時數、日數
    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者,滿五十分鐘得以一小時
    計算,連續學習九十分鐘得以二小時計算;以日數登
    錄者,每日以六小時計算;以學分數登錄者,每學分
    以十八小時計算。學習機關(構)辦理教育主管機關
    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得衡酌教學業
    務及實際學習情形登錄學習時數,或於學期結束後,
    登錄及格學科之學分數。
    學習課程可以多元化方式進行,以組織學習、數位學
    習、讀書會、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
    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學習機關(構)自行認定。但
    公務人員於數位學習上線時間未達該課程學習總時數
    之半數或未通過該課程評量者,均不予登錄學習時數
    。
    公務人員奉派或以公假教授課程活動,如透過教學過
    程,提升自身專業能力,得由服務機關(構)登錄學
    習時數。

七、各機關應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依
    其核心能力及業務需要,訂定訓練進修計畫,並得依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視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選擇
    優質學習資源,提供公務人員學習機會,並作客觀評
    量。

八、各機關委託提供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應為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經常性組織,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由委託機關審查之。

九、各機關約僱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立法機關及公營事
    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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