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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8.09. 公保字第0九六000八00七A號令 (96.8.9)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年時
      效之起算點,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
      規定意旨,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
      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8.09.  公保字
      第0九六000八00七A號令)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8.01. 公保字第0九六000八00七B號函(96.8.1)
函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年時效之起
算疑義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年時
      效之起算點,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
      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
      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
      助辦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
      務涉訟,其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
      ....。」第 8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認其係依
      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機關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涉訟輔助者,公務人員得以書面敘明涉訟輔助之
      事由,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或核發其逕行
      延聘律師之費用。」對於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輔助
      之公法上請求權,定有明文。
  二、復按行政程式法第 131條第 1項規定:「公法上之
      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經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規
      定,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均得申請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茲以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係自
      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爰 5年時效之起算點應於
      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
      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96.08.01.  公保字第0九六000
      八00七B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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