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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96.7.18)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九六000四九六九一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 六00一五九六四二號令會銜修正發佈第十條條文
第十條
  本保險之要保機關如下:
  一、總統府及所屬機關。
  二、五院及所屬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地方行政機關。
  五、公立學校及教育文化機關。
  六、衛生及公立醫療機關。
  七、公營事業機關。
  八、私立學校。
  九、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除私立學校另依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外,應由要保機關檢附權責主管機關准予成立或變
  更名稱之核定函、組織法規及編製表,報請本保險主管
  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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