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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96.10.2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九六00六四0四八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一點;並自 即日生效
一、為使身心障礙人員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稱各機關)進用身心
    障礙人員之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
        及立法機關。
  (三)公立學校。
  (四)公營事業機構。

三、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以持有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含身心障礙證明,以下
    同)者為認定標準。現職人員中,已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得列入進用人數計算;其體能狀況合於身心障
    礙標準,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服務機關除應勸
    導或協助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領
    取身心障礙手冊,或由服務機關洽請社政主管機關會
    同衛生醫療主管機關鑑定核發。

四、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身心
    障礙人員適合擔任之工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
        時,優先予以任(派)用或聘任。凡未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除報經本院專案同意者外
        ,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
        或列出缺不補者,如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函經
        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但已
        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本院員額管制措施之限
        制。
  (二)未具前款資格者,得依所具學歷、專長及體能狀
        況,分別以聘用、約僱進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
        礙人員之機關,得報經本院同意增加聘僱員額並
        相對減列職員缺額,以進用聘僱身心障礙人員;
        如機關職員員額尚未出缺者,由主管部會就各該
        部會及所屬機關預算員額總數範圍內調整運用。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如年度工友(
        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額度內尚有缺額(以該
        年度重新核定轉正後之預算員額為準),得專案
        函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後,優先由其他機關超
        額之身心障礙工友以連人帶員額方式進行移撥。
  (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應於職務臨時
        出缺時,報經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所遺職務於二
        個月內,優先洽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介或於本
        院人事行政局身心障礙人員事求人網站公告徵求
        約僱身心障礙人員辦理,並完成僱用。該僱用約
        僱人員辦理之職缺,並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提列身
        心障礙人員特考任用計畫需用名額。

五、各機關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時,得洽請機關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
    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並函知相關之身心障礙團體提
    供身心障礙人員求才資訊。各就業輔導機構應建立申
    請就業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隨時提供
    有關機關參考遴用。

六、各機關為使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能發揮其工作效能
    ,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訂
    預算,改善辦公處所及設備,並應對身心障礙人員予
    以適當之照護與輔導。

七、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其人事管理均依有關人
    事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
    市議會、縣(市)議會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
    依規定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並將進用及繳納差額
    補助費情形,每月定期透過網路系統報送本院人事行
    政局及本院勞工委員會,彙陳本院備查。但鄉(鎮、
    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辦理情形,由各該縣
    (市)政府彙報。

九、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法定進用人數,獎勵原則
    如下:
  (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佔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
        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五以上
        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二
        次及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
        最高嘉獎二次。
  (二)年度內已進用人數佔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
        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以上,未
        達百分之一.五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
        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二
        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年度內已進用人數佔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
        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0.五以上
        ,未達百分之一者,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
        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
        嘉獎一次。
  (四)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佔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
        平均數逾法定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當
        年度內並維持相同比率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
        得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
        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五)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佔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
        平均數逾法定進用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未
        達百分之三,當年度之進用比率如仍有增加,機
        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
        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
    管督導所屬各機關達法定進用人數,且年度內已進用
    人數占所屬各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
    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0.五以上者,該人事主管
    得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前二項情形,年度內如有逾三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
    礙人員,均不予敘獎。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就實
    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執行事項之副首長
    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
    獎勵。

十、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自原已進用身心障
    礙人員離職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
    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六個月仍未
    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
    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
    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
    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
    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
    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十一、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或
      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期至本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
      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情形,並提出
      限期完成進用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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