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1.11. 局考字第0九七0000五九0號函(97.1.11)
行政機關學校間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撥,係屬配
合員額精簡政策辦理改僱,得繼續適用原選擇之退休金製
度
主旨:行政機關學校間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撥,係
      屬配合員額精簡政策辦理改僱,得繼續適用原選擇
      之退休金製度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7年1月2日勞動 4字第
      0960131132號書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97.01.11.  局考字第0九七0000
      五九0號函)
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02.  勞動四字第0九六
      0一三一一三二號書函
主旨:有關各行政機關學校間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
      撥是否符合「員額精簡政策」乙案,請轉知所屬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12月17日局企字第0960036746號函。
  二、基於「總量管制、遇缺不補」係目前所有公務機關
      工友(含技工、駕駛人等)進用及調動之原則,本
      會業以94年 1月26日勞動 4字第0940004513號函釋
      「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而辦理移撥改僱者,即得
      繼續適用原選擇退休金製度」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員額精簡政策」之認定係屬貴管權責,依貴
      局96年12月17日局企字第0960036746號函所示:「
      各機關學校間工友(含技工、駕駛)移撥,目前均
      係依行政院91年7月1日院授人字第0910025483號函
      及本年 8月20日院授人企字第0960063226號函等規
      定辦理,未涉工友總員額之增加,且有利活化並有
      效運用現有工友人力,自符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之意旨者,即有本會前揭函釋之適用,得繼續適用
      原選擇之退休金製度。
  四、基此,各機關學校於94年7月1日以前所僱用之勞工
      (含技工、工友、駕駛)於調動後,如願意繼續適
      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製度(勞退舊制)者,請用人
      單位檢附相關資料及該員具名同意之切結書,逕送
      勞工保險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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