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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96.04.20. 部法二字第0九六二七九四五二七號函 (96.4.20)
主旨:所詢女性公務人員同一月份期間,得否請生理假 2
      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民國96年4月16日北二重中人字第096000040
      2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
      第 1項第2款規定:「......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
      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其請假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次查本部96年2月1日部法二字第0962758168號
      書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上班期間,因生理日致工
      作有困難時,得依規定向服務機關請生理假休息,
      每月以1日(按:8小時)為限,超過8 小時部分則
      改以其他假別(按:如病假、休假或補休假)辦理
      。準此,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如於
      同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而須請假時,其超過 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
      理;至於其他月份未請生理假者,仍不得累積保留
      至該月份合併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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