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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96.10.2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九十六院授人 考字第0九二00五五八五九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
    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公
    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為適
    用範圍。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
    :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
        。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
        確具成效。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
        達成任務。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
        治有重大貢獻。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
        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各機關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模範公務
    人員選拔。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
    (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
    分。
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六十名為原則,並
    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者
    為優先。
    各主管機關遴薦分配名額,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另定之
    。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所在機關遴薦,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公
    開評審後,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依每年所定
    期限報院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人事行政局辦理初審。
  (二)複審:由本院政務委員一人、副秘書長、法務部
        政務次長、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組
        成專案小組審議,並由政務委員主持審查,審查
        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局簽報院長核定。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五萬
    元,另給予公假五日,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安排國內旅
    遊活動,全額補助旅遊經費;眷屬一人得以部分自費
    方式,陪同參加旅遊,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
    為限,核實支給;另將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
    ,並請各機關於辦理訓練時,安排作專題講演,廣為
    宣揚。
    因故未能參加前項國內旅遊活動者,其公假五日,應
    於當年度請畢。
九、各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院核定前,如有職務
    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院人事行政局;
    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
    錯者,應由原遴薦之主管機關報請本院撤銷其資格,
    其已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
    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院
    人事行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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