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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96.4.2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 九六000二八四七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第七條
  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
  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
  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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