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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 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 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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