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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96.6.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六000四00七 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暨附表七(五等應試科目表錄事類科部分)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
  障手冊,年滿十八歲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
  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二等考試;並具有附表
  二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三所
  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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