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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1.08. 局給字第0九六00三七八0七號函 (97.1.8)
主旨:所詢貴部營建署所屬重機械工程隊裁撤隨同業務移
      撥之原法定兼任主管人員、幕僚長性質之秘書經調
      整為非主管職務得否補足其待遇差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96年12月10日台內人字第0960190225號
      致行政院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
      「(第 1項)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
      裁撤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
      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
      遇調整而併銷。(第 2項)前項人員由主管職務調
      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
      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
      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
      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揆其立
      法意旨,在兼顧組織改造之推動及公務人員權益之
      保障,且明定得補足差額者為機關精簡、整併、改
      制、改隸或裁撤之組織調整,又為杜寬濫,並於條
      文說明中闡明該等組織調整之定義,爰如為一般之
      機關修編或職務列等調整之情形,尚非屬上開加給
      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所欲保障之範疇,合先敘明。
  三、案經函商銓敘部獲致共同意見以,貴部營建署所屬
      重機械工程隊原依加給辦法第10條之規定支領主管
      職務加給有案之法定兼任主管人員(即所兼任主管
      職務係因機關組織法規明定由其所任職務兼任者)
      及依同辦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有案之秘書(按:僅設秘書 1人且其職責相當主任
      秘書,即具幕僚長性質),於該工程隊裁撤移撥安
      置該署台北第二辦公室,並經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後
      ,其新職所支加給數額如較原支加給合計數額為低
      者,得依前開加給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補足差額,
      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01.08.  局給字第0九六00三七八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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