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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1.08. 局給字第0九六00三七八0七號函 (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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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貴部營建署所屬重機械工程隊裁撤隨同業務移 撥之原法定兼任主管人員、幕僚長性質之秘書經調 整為非主管職務得否補足其待遇差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96年12月10日台內人字第0960190225號 致行政院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 「(第 1項)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 裁撤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 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 遇調整而併銷。(第 2項)前項人員由主管職務調 整非主管職務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 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數額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 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 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揆其立 法意旨,在兼顧組織改造之推動及公務人員權益之 保障,且明定得補足差額者為機關精簡、整併、改 制、改隸或裁撤之組織調整,又為杜寬濫,並於條 文說明中闡明該等組織調整之定義,爰如為一般之 機關修編或職務列等調整之情形,尚非屬上開加給 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所欲保障之範疇,合先敘明。 三、案經函商銓敘部獲致共同意見以,貴部營建署所屬 重機械工程隊原依加給辦法第10條之規定支領主管 職務加給有案之法定兼任主管人員(即所兼任主管 職務係因機關組織法規明定由其所任職務兼任者) 及依同辦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有案之秘書(按:僅設秘書 1人且其職責相當主任 秘書,即具幕僚長性質),於該工程隊裁撤移撥安 置該署台北第二辦公室,並經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後 ,其新職所支加給數額如較原支加給合計數額為低 者,得依前開加給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補足差額, 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01.08. 局給字第0九六00三七八0七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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