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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96.7.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0九 六二八0七七三五號令修正發佈第二條條文
第二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
  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
  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製作職務歸系表一式二
  份送銓敘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前項所稱歸系機關為總統府、五院、國家安全會議、各
  部(會、處、局、署暨同層級機關)、直轄市政府、直
  轄市議會、省政府、省諮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
  )議會。
  前項歸系機關得委任所屬一級機關辦理職務歸系。受委
  任歸系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製作職務歸系表送銓敘部核備
  時,應副知歸系機關。
  前項委任情形,歸系機關應副知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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