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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96.9.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 六00六三四一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
            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
            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
            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
          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
          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
          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
          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
          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
          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
          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
          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
          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
          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
          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
          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
            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
            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
            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
            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
            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
            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
            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
            時: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
            午六時前播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
            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
        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
      ,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
      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
      。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
      ,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
      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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