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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96.6.2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院授人考字第0九六0 0六二四三七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點、第五點之一(原名稱: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振
    興觀光旅遊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
    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
    ;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下簡稱休假期間)以
          國民旅遊卡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異地且隔夜
          刷卡消費,採實報實銷方式,除按每次刷卡消
          費金額核實補助外,並依該次刷卡補助金額外
          加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予以補助,全年合計補
          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
          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
          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
          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
          者,不予補助。
        2.前目所稱異地消費,指公務人員前往所服務之
          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之其
          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稱隔夜消
          費,指於休假期間,連跨二個半日以上之休假
          日,具有二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
        3.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
          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第
          一目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
          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
          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4.符合第一目及前目請領休假補助費規定之休假
          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交
          通費用,得併入補助範圍。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
        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
        於年終一併結算。

五之一、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
        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止上班上課期
        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休假補
        助費。
  (二)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
        年一月五日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休假者,休假
        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
        理核支,其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二月五日。
  (三)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
        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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