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2.05. 局力字第0九七000二二九三號函(97.2.5)
    行政機關學校間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撥,係屬配
合員額精簡政策辦理改僱,得繼續適用原選擇之退休金製
度
主旨: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
      第26條之1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不得新進
      用臨時人員或部分工時人員,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本局94年10月19日局力字第0940065342號函規定
      ,有關94年12月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
      ,未連任的鄉鎮市長自公告當選人名單後至離卸任
      期間,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縣市議會議長於限制
      任用或遷調期間,亦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
  二、複查為避免機關不當運用臨時人員,行政院97年 1
      月10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長
      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
      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
      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
      單位中應迴避進用。」,已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臨時人員之進用,明定利益迴避之進用限制。
  三、考量任用法第26條之1 規定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
      調人員期間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在合理規範機關首
      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
      大量安置私人,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參酌上開條文
      之規範精神,機關首長於任用法第26條之1 不得任
      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亦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至
      於現有臨時人員是否續進用(現有人員續約),由
      各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核處。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中央銀行及本局)、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請轉送各鄉【鎮市】公所
      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代復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96年12月11日
      輔人字第0960009955號書函)
副本:銓敘部、本局企劃處、人力處、地方人事行政處、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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