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6.03. 局企字第一0000三七00六號(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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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組
織工會、請公假辦理會務及其範圍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有關工友組織工會一節:
依84年2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3號解釋,工
會法第 4條禁止教育事業工友組織工會,侵害結社
權,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 1年時失其效
力;以及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本(100)年5月1
日施行之工會法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
加入工會之權利。是以,工友得依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 373號解釋及工會法第4條第1項規定組織工會
。
二、有關工友請公假辦理會務及其範圍一節:
(一)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
長,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
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如無約定者,得於該條規定之範圍內,請公假
辦理會務。
(二)案經轉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年4月26日勞資1
字第1000068124 號函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
規定意旨,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理事、監事於工
作時間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之時數。至於其時數
多少,仍應依第 1項規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
商約定。
(三)工會法第36條所定辦理會務之範圍,依該法施
行細則第32條明定包括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從
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
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三、有關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事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管權責,如仍有疑義,請逕向該會洽詢。 |
目前分類:函釋--考核訓練類 (42)
- Aug 30 Tue 2011 22:28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組織工會、請公假辦理會務及其範圍一案
- Aug 30 Tue 2011 22:20
事、病假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銓敘部 100.04.27. 部法二字第一00三三四一五四五號(100.4.27)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及第 3項 |
- Aug 30 Tue 2011 22:15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於勞動節適逢例假日,其補假事宜一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3.11. 局企字第一0000二六七六八二號(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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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於勞動節適逢例假日,其補假事宜一案,請飊查
照轉知。
說明:查本局93年4月28日局企字第0930062107號及99年4
月28日局企字第0990009945號函略以,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工友(包括正常班及輪班工友在內)
於勞動節逢星期例假日(含星期六、星期日)時,
同意於次週星期一補假 1日,如因工作需要,得採
輪休或依規定發給加班費辦理。茲以本( 100)年
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其補假事宜,請依上開
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
、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
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地方人事行政處、全國
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
- Aug 30 Tue 2011 21:57
關於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一案
銓敘部 99.12.08. 部法一字第0九九三二七四八七二二號(9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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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
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一案,請ɸ查照轉知
。
說明: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 2日本部公務人員行政中
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 2次會議討論
,並獲致決議如下:考量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
選人前,尚非中立法第 9條第 1項第 6款所稱之公
職候選人,以及如依同項第 7款規定,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以命令限制,恐有擴張該條限制公務人員
參與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範圍,因此,擬參選人於登
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為其公開站台、遊行
或拜票之行為,原則上不受中立法第 9條第1 項第
6款之限制,惟仍以儘量避免為宜。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
- Aug 30 Tue 2011 21:4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 3項規定適用疑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10.22. 公保字第0九九00一四二九九號(9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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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 3項規定適用疑義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陳○蒨女士民國99年10月8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 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前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
簡稱係障法)第8條第 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復
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
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其立法說明
略以:「一、……二、公務人員停職有久暫之別,
短期者或可即行回復原任職務,於機關或公務人員
,不生影響。但對於長期停職後復職者,為維機關
業務之運作,機關尚非不得調派其他人員擔任其職
,是以現行方式,以對復職之公務人員回復其與原
職務職等相當之職務為已足,……。」次按修正公
布後保障法第10條第 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復職
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
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
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其修
正說明略以:「一、……四、……為兼顧機關業務
之推展及停職公務人員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三項爰
增列復職時得回復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
務,以適應於原為低職等權理高職等職務之停職人
員,俾符彈性;另對確無相當之職等職務可予復職
時,始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
調任之規定辦理,以減低受停職處分人員之傷害。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回
復其原職務。如原職務已調派他人擔任時,則應回
復與其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且須確無相當
之職等職務可予復職時,始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
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以降低受停
職處分人員之傷害,俾符保障法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之本旨。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陳○蒨女士(
請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轉交) |
- Aug 30 Tue 2011 21:37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刑事訴訟抗告(含再抗告)程序
- Aug 30 Mon 2010 16:33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限制等事項說明
銓敘部 99.06.22. 部法二字第0九九三二一九二九四號(9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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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 限制等事項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 99年6月14日局考字第0990062949號書 函。 二、茲就來函建議事項,分復如下: (一)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 限制,比照教師可提前申請 21日部分娩假, 其提前申請之娩假並不限1次請畢,惟每次請 假應至少半日一節;按娩假意旨係基於女性公 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需持續療養恢復產後 身體健康而訂定,應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核 給;又本部 61年3月11日61台為典三字第0203 1號及88年3月1 6日88台法二字第1739647號函 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 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 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 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 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4款並未就提前申請娩假之日數予 以規定,亦無應保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 定,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日數只須考 量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假日 數即可,因此,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 日數部分,相較於 98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教 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 1項第4款規定教師提前請 娩假以21日為限,更具彈性及有利於公務人員 ;至提前請娩假,是否需 1次請畢部分,茲以 請假規則第3條第 1項第4款所稱娩假應 1次請 畢,係指分娩後所請娩假而言,至提前請娩假 日數則不在此限,故本節建議,宜予保留。 (二)雲林縣政府人事處建議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 第6款增列「兄弟姐妹之配偶死亡,給予喪假 1日」一節;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 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 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 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 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 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上開 規定係考量各方建議意見、各國規定及縮短與 勞工給假之差距,並衡酌簡化喪葬禮俗及兼顧 現代化社會家庭結構成員減少,親情依賴等因 素之衡平,依親疏別將原規定分別酌予調整。 以現行勞工因兄弟姊妹之配偶死亡並無核給喪 假規定,考量公私部門給假之衡平性,現階段 尚不宜採納。惟既承建議,將錄案留供日後檢 討修正請假規則之參考。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雲林縣政府人事處 |
- Aug 30 Mon 2010 16:32
有關公務人員請婚假或休假前往國外旅遊,遇火山灰等天然災害影響交通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之出勤處理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6.02. 局考字第0九九00一三四0六號(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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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請婚假或休假前往國外旅遊,遇火山 灰等天然災害影響交通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 班之出勤處理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5月18日府人二字第0990130797號函。 二、查本局 99年5月28日局考字第0990062697號書函略 以,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非因公性 質,為免寬濫,並考量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有關 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 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處理,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規定,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所詢事項,請 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不含高雄縣政府)、各縣 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
- Aug 30 Mon 2010 16:29
各機關學校實施輪班工友(含技工、駕駛)於勞動節逢星期例假日,其補假相關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4.28. 局企字第0九九000九九四五號(9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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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學校實施輪班工友(含技工、駕駛)於勞動 節逢星期例假日,其補假相關規定一案,請 查照 轉知。 說明: 一、查本局 93年4月28日局企字第0930062107號函規 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於勞動節逢星期 例假日(含星期六、星期日)時,同意於次週星期 一補假 1日,如因工作需要,得採輪休或依規定發 給加班費辦理。至於本局上函所稱工友,係包括正 常班及輪班工友在內,合先敘明。 二、本案各機關學校實施輪班工友於勞動節逢星期例假 日,其補假相關規定,仍應依上函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 人事行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
- Aug 30 Mon 2010 16:27
本部因應H1N1新型流感於民國98年11月18日通函有本部因應H1N1新型流感於民國98年11月18日通函有數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規定,自即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銓敘部 99.04.12. 部法二字第0九九三一九一二七三二號(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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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部因應H1N1新型流感於民國98年11月18日通函有 關公務人員確定感染 A型流感請病假者,其請假日 數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規定,自即日 起暫時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本(99) 年4月6日局考字第0990006454號函辦理。 二、配合人事局98年9月8日函發因應H1N1新型流感政府 機關防護及採行措施建議及因應H1N1新型流感公務 人員防疫建議及請假規定,本部前以98年11月18日 部法二字第0983132601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確 定感染 A型流感請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不列入年度 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茲以上開人事局 98年9 月8日函發之 2項規定,業經該局前開本年 4月6日 函暫停止適用,爰本部98年11月18日函規定亦併予 暫時停止適用。惟人事局上開 98年9月8日函發之2 項規定暫停止適用前,已確定感染 A型流感所請 之病假,仍得適用本部 98年11月 18日函規定辦理 。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 子公布欄 副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務人員月刊 社 |
- Aug 30 Mon 2010 16:24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因調任適用不同行政機關待 遇結構致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其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23. 局給字第0九九000四三五八號(9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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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年度中因調任適用不同行政機關待 遇結構致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 其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2月5日府人福字第0990018333號函。 二、查本局 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 以,銓敘部52年2月 14日(52)台典一字第00676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因職務之調動致所支待遇有 異動時,其不休假獎金(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 之計算標準,應以發放當月之待遇為準。準此,公 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 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 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 準,惟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由主管人員(含兼 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其未休假 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復查本局 98年3月12日局給字第09800065561號函規定略以, 自98年度起,於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 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得依所任不同專業加 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 得併入較高專業加給之月數計算。現行並無將年度 內因調任職務致薪俸減少之差額部分依所任原職月 數比例納入計算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茲考量未休假加班費核發之意旨,主要係慰勞因機 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且查「公 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中均有將年度中因 職務異動致薪俸減少之部分,按其所任職務月數比 例計發之規定。爰基於上開發給意旨之同一精神, 旨揭人員之未休假加班費計算,同意自99年度起得 依所任不同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月數按 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得併入較 高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月數計算。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 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
- Aug 30 Mon 2010 16:17
為利公務人員發揮社會關懷精神,自99年3月1日起,公務人員請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以個人強制休假補助費捐作公益捐款者,其捐款金額得核實列入核銷範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2.24. 局考字第0九九000三七三五號(9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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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利公務人員發揮社會關懷精神,自99年3月1日起 ,公務人員請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以個人強制休 假補助費捐作公益捐款者,其捐款金額得核實列入 核銷範圍,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簽奉行政院 98年12月2日 院臺經字第09800 73926 號函核定,並於同年月17 日會商有關機關會議結論及該會99年2月9日人力字 第099000069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從事公益捐款者,請於國 民旅遊卡檢核系統網站(網址:https://inquiry. nccc.com.tw/)「公務人員」系統項下之「國旅卡 賑災捐款」功能,依指示進行網路線上捐款作業, 捐款筆數及總額並無設限,惟補助最高總額仍為新 臺幣16,000元,並以中央政府勸募帳戶(內政部賑 災捐款專戶)作為捐款專戶。 三、檢附「公務人員國旅卡公益捐款流程」、「公告與 最新消息」、「國旅卡公益捐款同意書」及「問題 與說明( Q&A)」等資料各1份,相關資訊已置於 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網站公告事項內,請逕行上網 參閱。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銓敘部(含附件)、內政部社會司(含附件)、財 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人 力規劃處(含附件)、交通部觀光局(含附件)、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含附件) |
- Aug 30 Mon 2010 16:1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99.2.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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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九 000一0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第三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 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 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第六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 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 及學習。 第八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 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 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第九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 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 (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 第十三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 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 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
- Aug 30 Mon 2010 16:07
所詢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因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顧假,以及嚴重疾病是否須達住院程度疑義
銓敘部 99.02.01. 部法二字第0九九三一六0七九三號(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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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因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 顧假,以及嚴重疾病是否須達住院程度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民國98年 11月13日局考字第0980027777號書函轉台端同年月 12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第2 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 員,亦適用之。……」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 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 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第22條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二十條之 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次查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 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 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準此,公務人員遇 有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 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如其配偶未就業,除有正當理 由外,該員無法申請家庭照顧假,先予敘明。 三、有關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因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 顧假疑義一節;經函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 稱勞委會) 98年12月18日勞動3字第0980091223號 函略以:「……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 1 項規定……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 與職場工作。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 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因受 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 無須請假。……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若皆為就業狀態 ,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之適用。該夫妻 可否同時依該法請家庭照顧假,仍應視個別受僱者 於申請時,是否符合家庭照顧假之法定要件而定。 」復經函准人事局本(99)年1月21日局考字第099 0000780號書函略以,依性平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 上開勞委會98年12月18日函意旨,夫妻為公務人員 ,其家庭照顧假每年分別准給 7日,如雙方同時具 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得各自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由服務機關依事實本於權責核處,似不宜限定僅能 有一方申請。爰本節所詢疑義,無論夫妻是否服務 於同一機關,經其分別向服務機關提出該假別之申 請時,得由服務機關視其是否符合家庭照顧假之法 定要件,由該機關長官本於核假權責決定准假與否 。 四、另詢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嚴重之疾病是 否須達住院程度疑義一節,查勞委會91年11月15日 勞動二字第0910057316號函略以:「有關兩性工作 平等法(現為性平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 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 大事故』,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依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 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公務人員如遇申請家庭照顧 假爭議時,可循公務人員之救濟及申訴程序處理。 」本節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沈○○君 副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 子公布欄 |
- Aug 30 Mon 2010 16:02
現職公務人員可否以帶職帶薪或辦理留職停薪參加律師職前訓練疑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1.26. 公訓字第0九九0000九六0號(9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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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現職公務人員可否以帶職帶薪或辦理留職停薪參加 律師職前訓練疑義。 解釋事項:按律師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2項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 第 3項)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 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 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 又該法第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律師職前訓練規 則第 2條規定:「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在充 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 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 能力。」揆其立法意旨,律師職前訓練係以培 育受訓人員具備擔任律師之基本能力為目的, 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均 不相同,是以,本案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相關規定。 |
- Aug 30 Mon 2010 15:53
為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請督導各機關要求其總機於彈性上班時段即開始運作,並視業務狀況指定適當人力於該時段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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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Mon 2010 15:52
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疑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12.29. 公保字第0九八00一三0二七號(9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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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函詢 貴所退休人員丁君任職期間,經機關派 兼某財團法人董事,因執行其董事職務涉訟,擬申 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所民國98年12月17日農水試人字第09822061 99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 辦法)第 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 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 定行之。」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四、其 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 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於財團法人台 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任職人員,尚非上開涉訟 輔助辦法第 2條所定人員,且該顧問社亦非涉訟輔 助辦法第21條各款所定得比照涉訟輔助辦法之機關 (構)、學校,自無從適用或比照涉訟輔助辦法之 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三、至各機關應否給予所屬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係以該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所稱「依法執行職 務」之範圍,迭經本會歷釋在案。是否依法執行職 務,則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內容及權 限範圍予以認定。本案是否符合涉訟輔助之法定要 件,事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 貴所本於權責核處 。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
- Aug 30 Mon 2010 15:48
公務人員跨年度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得擇定請領本年度或下年度之休假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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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Mon 2010 15:46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補充規定
銓敘部 98.11.20. 部銓一字第0九八三一0四八三一號函(9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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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 員會及甄審委員會補充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 指定委員中應有 1 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 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 3人 ,由機關首長圈選之。」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 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已成 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 1 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 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 3 人,由機關首長 圈選之。」二、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其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之組設,應於新一屆 委員會任期開始前 1 個月,通知各該協會依前開 規定推薦適格之指定委員人選,各該協會應於收到 通知之次日起2 星期內推薦。倘各該協會未能依限 推薦人選,或推薦之人選不適格(如推薦非該主管 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各主管機關應先與其再 溝通協調,倘協調後仍維持原情形,致無法及時有 協會代表之指定委員時,因各主管機關已踐行相關 通知及協調程序,其依法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及甄審 委員會仍具合法性,惟應保留指定委員 1名,作為 日後各該協會倘推薦適格人選擔任指定委員之名額 ,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 子公布欄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公 務人員協會等26個協會 |
- Aug 30 Mon 2010 15:39
公務人員確定感染 A 型流感請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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