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23. 局給字第0九九000四三五八號(99.3.23)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年度中因調任適用不同行政機關待
      遇結構致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
      其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2月5日府人福字第0990018333號函。
  二、查本局 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
      以,銓敘部52年2月  14日(52)台典一字第00676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因職務之調動致所支待遇有
      異動時,其不休假獎金(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
      之計算標準,應以發放當月之待遇為準。準此,公
      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
      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
      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
      準,惟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由主管人員(含兼
      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其未休假
      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復查本局
      98年3月12日局給字第09800065561號函規定略以,
      自98年度起,於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
      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得依所任不同專業加
      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
      得併入較高專業加給之月數計算。現行並無將年度
      內因調任職務致薪俸減少之差額部分依所任原職月
      數比例納入計算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茲考量未休假加班費核發之意旨,主要係慰勞因機
      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且查「公
      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中均有將年度中因
      職務異動致薪俸減少之部分,按其所任職務月數比
      例計發之規定。爰基於上開發給意旨之同一精神,
      旨揭人員之未休假加班費計算,同意自99年度起得
      依所任不同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月數按
      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另職務異動當月得併入較
      高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月數計算。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
      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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