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23. 局給字第0九九00六一四五七號(99.3.23)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外)祖父母如尚有寡媳或鰥婿可供
      扶養,其亡故後,公教人員得否申請(外)祖父母
      喪葬補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8年12月18日台人(三)字第09802117
      39號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
      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申請(外
      )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
      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
      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 5個月薪
      俸額。」及喪葬補助限制欄三、規定略以,所稱「
      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
      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至「必須仰賴申
      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
      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是以,公教人員之(外
      )祖父母如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
      謀生,並由公教人員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扶養親屬
      ,依規定得請領其(外)祖父母之喪葬補助,並與
      其(外)祖父母是否有其他扶養親屬無涉。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不含中央銀行)、省市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
      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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