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3.03. 部退四字第一00三三0九四七0號(100.3.3)

考試院於民國 9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

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

辦理撫卹。該部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

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

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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