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6.08. 部退三字第一00三三七七七五五號(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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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所
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
資事業」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100年5月16日經營字第1000260750號書
函。
二、查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任由政府捐
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
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
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
%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
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
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
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
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
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
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同法施行細
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暨所屬營業、非
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
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
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次查前開退
休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3項規定略以:本法第23條
第1項第3款第 3目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公法人,應由主管機關覈實認定之
。準此,退休法第23條第 1項第3款第3目所稱政府
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
,仍應由主管機關以政府是否針對該法人或事業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具直接或間接之控制權,作具體
覈實認定。至於上開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權之認定
標準,尚得以政府推派代表之人數比例、決策影響
能力,或政府對其人事、財務、業務之監督機制或
核備等面向,由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之。
正本:經濟部
副本:中央暨地方人事主管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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