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颱風通報權責機關人事機構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99.9.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考字第 0九九00六四四八二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各通報權責機關人
    事機構之天然災害業務承辦人(以下簡稱承辦人)必
    須密切注意颱風動態,當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各通
    報權責機關人事機構應即排定颱風值班輪值表,安排
    輪值留守人員工作。

二、輪值留守人員必須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動
    態,並將以下資訊依颱風名稱及時間先後順序整理成
    冊,其中至少包括:
  (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中央氣象局發布)
  (二)颱風各警戒地區風力預測(中央氣象局發布)
  (三)颱風各地區總雨量預測(中央氣象局發布)
  (四)颱風各地區24小時雨量預測(中央氣象局發布)

三、輪值留守人員須彙整上述颱風相關資料,並向人事主
    管報告,再由人事主管將颱風最新動態轉陳機關首長
    ,以作為決定是否停止辦公或上課判斷之依據。

四、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及上
    課前,應保持聯繫,各通報權責機關在決定是否停止
    辦公或上課後,須將決定情形通報鄰近直轄市、縣(
    市)輪值留守人員,事後如有變更者亦同。

五、中央專業機關所提供之相關資訊(如風力、雨量及土
    石流等)如已達停止辦公或上課之標準時,各通報權
    責機關人事機構應立即轉陳首長,並於晚間 7點或10
    點以前決定次日是否停止辦公或上課,並立即通知傳
    播媒體。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風雨增強
    達到停止辦公或上課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必須於
    當天上午 4時30分前決定,並於早上 5點以前通知傳
    播媒體。如遇有特殊情況,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
    並立即通知(傳播媒體係包括:電視台、廣播電台及
    電子報等)。

六、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停止辦公或上課之作業
    程序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一旦啟動
        全國各地區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所有
        通報權責機關人事機構均須依規定至「人事局全
        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情形」進行
        通報,即使不在颱風警戒區域之縣市,亦應通報
        ,俾便民眾瞭解。另為求審慎,通報如有變更,
        均須立即以電話方式通知人事局(聯絡電話:02
        -23979298轉510、02-23975964、02-23975957)
        。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
        責機關人事機構仍應辦理通報作業,供各界參考
        ,相關通報作業參照現行週一至週五通報機制辦
        理。
  (三)各直轄市、縣(市)辦公及上課之相關訊息會即
        時公布在人事局網站首頁,供各界查詢,亦可經
        由020300166 專線電話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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