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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99.03.02. 臺管業一字第0九九0七八六六一二號(99.3.2)
主旨:為提昇退撫基金收支管理效率,請於知悉退撫給與
      領受人員領受權變更(喪失或停止)或改變支領退
      撫給與種類時,立即通知本會,俾利辦理停發作業
      ,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 99)年2月5日本會第131次委員會議討論
      事項決議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學校教職員退
      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略以,退休人員退休金
      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
      續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復查公務人員撫卹法施
      行細則第22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6
      條及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略以,遺族
      撫卹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由支給機
      關追繳。是以,依上開規定,如有溢領退撫給與者
      ,新制給與由本會(新制退撫給與支給機關)辦理
      追繳。
  三、本會為防止冒領或誤撥情事發生,對於定期給與之
      領受人資格,於每期撥付前,均與司法院、法務部
      、內政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勞工保險局、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進行勾稽查核,惟因
      勾稽資料時間上落差,偶有未及時發現領受權變更
      情事,致生溢撥須予追繳情形。
  四、為提昇行政效能,減少誤撥情事發生,敬請各核定
      退撫權責機關、領受人員服務機關學校或再任機關
      ,於知悉退撫給與領受人員領受權變更(喪失或停
      止)或改變支領退撫給與種類時,立即通知本會(
      新制退撫給與支給機關),俾憑辦理停發作業,以
      維基金安全並減少辦理後續追繳溢領款項之行政作
      業成本。
  五、檢附「基金管理會業務組服務電話」資料一份,請
      卓參。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國防部參謀本部
      人事參謀次長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
      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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