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9.03.17. 部銓二字第0九九三一六五六九七號(99.3.17) |
主旨:有關應特種考試、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及公務人 員陞遷法第12條第 1項第 6款人員,於限制轉調及 任現職未滿 1年期間得否准與參加甄審(選),俟 期限屆滿後再予派代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99年2月5日農人字第0990108336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1項 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外,應就具有 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復查本部96年11月16日部銓三字第0962875115號書 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 )第1 8條第3項(按:原規定:「各等級特種考試 及格人員之調任,以申請舉辦該特種考試之機關及 其所屬有關職務為限。……」現修正為:「考試及 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 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及第22條規定,應特 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 職公務人員,需於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 之公開甄選,宜由各機關首長本於權責參處。 三、茲就所詢分復如下: (一)應97年以後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尚於限 制轉調期間之人員,得否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 外機關之公開甄選一節,公務人員限制轉調任 用之規定,係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辦理,非 屬陞遷法規範範圍;現行公務人員高等、普通 及初等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規定, 亦有轉調期限之限制,爰應公務人員高等、普 通及初等考試及格者,於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 機關任用。至是否同意渠等人員尚於限制轉調 期限內,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 選,各機關宜審酌其業務需要、人員遞補需求 之緩急程度及各應徵者何時得解除限制轉調期 限等情形,本於權責核參處。 (二)任現職不滿 1年者,得否參加本機關或他機關 陞任之甄審(選)一節,查陞遷法第 12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六、任現職不滿 1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再此 限:……。」以上開規定係於陞遷法內規範之 不得辦理陞任人員要件,基於各機關職缺於進 行辦理陞遷作業程序時,參加人員應已符合陞 遷法相關規定。是以,任現職未滿 1年不得辦 理陞任情形者,無法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及他 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 (三)至來函例舉不同人員於不同限制轉調期間內, 得否主張期限將屆滿參加他機關公開甄選?機 關倘僅同意其中 1人報名時,機關得否逕以「 人事行政職權之行使」逕行函復其他未經受理 者?以及仍受限制轉調人員於報名不同機關時 ,同時有經獲准及否准參加甄選情形,致生紛 擾等節,依前開規定,是否同意渠等人員於限 制轉調期限內,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 公開甄選,係機關考量各該職缺之業務需要、 人員遞補需求之緩急程度及應徵者何時得解除 限制轉調期限等情形,依權責衡酌處理,非屬 當事人得竟與主張,爰各機關自得依業務需要 ,就不同限制轉調期間內人員差別處理。又各 機關職缺之業務需要等情形各有不同,爰是否 同意受理渠等人員報名,自應由各機關本於權 責衡酌辦理,以維用人彈性。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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