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1.27. 局給字第0九九000二四九三號(99.1.27)
主旨:民國84年退撫新制施行後,年滿65歲屆齡退休公務
      人員,不論其有無發給退休金本即均得適用退休人
      員照護事項,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9年1月25日部退三字第0993153481號書函
      ,並將相關法理予以釐清。
  二、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修正
      發布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係供各機關據以照護退
      休之人員。復查本局60年7月9日60局肆字第 19295
      號函釋略以,上開照護事項所稱「退休人員」係指
      依公務人員有關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復依民
      國84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將退休金
      改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
      基金支付之,因此屆滿65歲退休公務人員,若未符
      退休金之發給條件,亦係依該法退休,並依第 8條
      第5項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加計利息 
      一次發還。因此所謂退休人員之意涵,自不應以有
      無核定退休案或有無領取退休金為區隔。是以,對
      屆滿65歲退休人員,自屬前開照護事項之照護對象
      。
  三、另查行政院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91號
      函修正前開照護事項有關退休人員之適用範圍,增
      列退職之政務人員。又所稱「退職之政務人員」是
      否包括未參加離職儲金之離職政務人員之問題,經
      轉准貴部 97年3月13日部退二字第0972915455號書
      函復略以,政務人員無論是否參加離職儲金,其經
      免職(含辭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
      政務人員職務者,即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
      之「退職」。本局爰以 97年3月26日局給字第09
      70003479號函知各機關略以,渠等未參加離職儲金
      之政務人員離職後,如符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所定退職之政務人員,得列入前開照護事項之適用
      對象。基此,公務人員或政務人員得否列入前開照
      護事項適用對象之認定,係僅以渠等人員是否屬所
      適用之退休或退職相關法令所定退休或退職人員為
      準,並未涉及其是否領有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之問題
      ,併予敘明。
正本:銓敘部
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考試院李副秘書長繼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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