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3.28. 局企字第一0000二九九九五號(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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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曾
任臨時人員或聘僱人員之年資,得併計工友年資辦
理休假者,其改僱為工友當年度之給假、休假補助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核給原則一案,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行政院自91年7月1日起實施工友(含技工、駕駛,
以下同)員額精簡政策,不得新僱工友。又行政院
98年6月1日院授人企字第0980062588號函以,為使
政府員額管理,更能契合當前促進就業政策及機關
學校用人需求,自98年6月1日起至100年 12月31日
止,適度鬆綁調整工友員額管制措施,規定合於一
定條件得新僱工友。合先敘明。
二、有關工友曾任臨時人員或聘僱人員,其年資得併計
工友休假年資相關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工友分別自87年7月1日及同年12月
3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臨
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適用勞基法,有關渠等工
作年資之計算,自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是
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工作年資,如符合勞基
法第 84條之2、同法施行細則第 5條及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88年6月3日(88)台勞動一字第02
2585號函所定「同一機關」、「年資銜接」二
要件者,應自受僱日起算,並據以核算渠轉任
工友之休假年資。
(二)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11點第1項第4款及本局85
年10月2 1日85局企字第 36882號函規定,工
友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
,得併資辦理休假。
(三)工友管理要點第10點規定,工友請假,各機關
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綜上,臨時人員或聘僱人員改僱為工友,符合上開
工友休假年資併計規定者,改僱為工友當年度之給
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核給原則,經本
局於99年12月24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並
就相關人員權益之衡平性通盤考量,處理方式如下
:
(一)臨時人員改僱為工友者:改僱當年度分別按在
職月數比例分段計算(如有破月情形,以有利
於當事人之情形計算),再行加總後,在不重
複核給原則下,扣除已實施之休假日數,所餘
休假日數比照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
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等相關規定,符合發給應
休畢日數之休假補助費,及應休畢日數以外之
未休假加班費或休假補助費者,依規定辦理。
(二)聘僱人員改僱為工友者:現行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有關慰勞假之計算方式
,與請假規則之休假計算方式一致,在不重複
核給之原則下,聘僱人員改僱為工友當年度,
於併計休假年資後,其休假日數應與改僱前一
致。至應休畢日數之休假補助費,以及所餘休
假日數超過14日者,其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未休
假加班費或休假補助費部分,比照休假改進措
施辦理。
(三)另如改僱當日至當年年終,扣除例假日及紀念
日之工作日,少於上開所餘休假日數者,以其
實際得休假日數,比照請假規則、休假改進措
施等相關規定,符合發給應休畢日數之休假補
助費,及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未休假加班費或休
假補助費者,依規定辦理。
四、檢附案例說明如附件供參。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
、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
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
人事行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林小姐(兼復99年10月20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
子郵件<00000@ms43.url.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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