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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2.02. 局給字第0九九000二六二六號(99.2.2) |
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致減列主管 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適 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補足其 主管職務加給差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99年1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93154602號 書函辦理。 二、查本局 99年1月4日局給字第09800355641號函略以 ,銓敘部98年12月18日部銓二字第 09830626811號 書函略以,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致減 列主管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 ,基於其係機關修編組設精簡,並配合減列主管職 務數,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得適用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 補足主管職務加給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茲據前開銓敘部 99年1月27日書函說明,以加給辦 法之適用對象係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經該 部銓敘審定有官等職等者,爰該部98年12月18日函 釋自不包含教育人員。 四、至教育人員得否參照前開加給辦法及銓敘部函釋辦 理,本局業以99年 1月20日局給字第0990001182號 書函請教育部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通盤研議。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4. 局給字第0980035564 1號 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致減列主管 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否 依公務人員加給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補足其主管 職務加給差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8年4月7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 98年12月18日部銓二字第0983062 6811號書函復略以,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 減少致減列主管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 管職務者,基於其係機關修編組設精簡,並配合減 列主管職務數,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得適用公 務人員加給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主管職務 加給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惟因社經環境 變遷,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勢必衝擊各國民中小 學就學人數,導致班級數減少、職員員額數減列, 進而主管人員非自願移撥調任非主管職務之情形將 隨之增多,是以,請各相關主管機關預為統籌規劃 學校職員之增補,並妥適安置人員,以免補足差額 情事過於寬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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