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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2.02. 局給字第0九九000二六二六號(99.2.2)
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致減列主管
      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適
      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補足其
      主管職務加給差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99年1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93154602號
      書函辦理。
  二、查本局 99年1月4日局給字第09800355641號函略以
      ,銓敘部98年12月18日部銓二字第 09830626811號
      書函略以,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致減
      列主管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
      ,基於其係機關修編組設精簡,並配合減列主管職
      務數,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得適用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
      補足主管職務加給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茲據前開銓敘部 99年1月27日書函說明,以加給辦
      法之適用對象係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經該
      部銓敘審定有官等職等者,爰該部98年12月18日函
      釋自不包含教育人員。
  四、至教育人員得否參照前開加給辦法及銓敘部函釋辦
      理,本局業以99年 1月20日局給字第0990001182號
      書函請教育部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通盤研議。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4.  局給字第0980035564
      1號
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減少致減列主管
      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否
      依公務人員加給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補足其主管
      職務加給差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8年4月7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 98年12月18日部銓二字第0983062
      6811號書函復略以,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
      減少致減列主管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
      管職務者,基於其係機關修編組設精簡,並配合減
      列主管職務數,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得適用公
      務人員加給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主管職務
      加給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惟因社經環境
      變遷,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勢必衝擊各國民中小
      學就學人數,導致班級數減少、職員員額數減列,
      進而主管人員非自願移撥調任非主管職務之情形將
      隨之增多,是以,請各相關主管機關預為統籌規劃
      學校職員之增補,並妥適安置人員,以免補足差額
      情事過於寬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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