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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9.20. 局給字第0九九00二四三五二號(9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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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
職學校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得否
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9月10日府人考字第0990047694號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
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其他政府
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
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
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
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
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復依
貴府訂定之「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
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規定,本辦法係針對離島地
區須赴馬公本島就讀學子之就學相關費用補助。以
其與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同屬助學措施之性質相同
,基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例如公教人員配偶申
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之就
學補助,該公教人員亦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已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
職學校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不得
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正本:澎湖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中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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