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4.28. 局企字第0九九000九九四五號(99.4.28) |
主旨:各機關學校實施輪班工友(含技工、駕駛)於勞動 節逢星期例假日,其補假相關規定一案,請 查照 轉知。 說明: 一、查本局 93年4月28日局企字第0930062107號函規 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於勞動節逢星期 例假日(含星期六、星期日)時,同意於次週星期 一補假 1日,如因工作需要,得採輪休或依規定發 給加班費辦理。至於本局上函所稱工友,係包括正 常班及輪班工友在內,合先敘明。 二、本案各機關學校實施輪班工友於勞動節逢星期例假 日,其補假相關規定,仍應依上函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 人事行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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