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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0.19. 局地字第0九九00六四九一0號(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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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補訓
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5項規定:「依第三項
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
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
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
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7條第3 項規定:「正額
錄取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且依規定期限申請補訓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
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
二、關於旨揭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程式,依上開規定
,應由獲准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
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本局,本局於
遇有地方機關學校相關職缺時,即依旨揭人員申請
順序分配訓練。是以,各地方機關學校如有相關職
缺擬提供旨揭人員分配訓練者,將相關職缺資料,
依規定函送本局辦理即可,並無須徵得旨揭人員同
意之規定。
正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
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
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
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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