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鬆綁員額管制促進就業計畫(99.4.8)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九0 0六一七四一一號函修正發布第肆之七點;並自即日生 效
肆、具體作法
一、暫緩執行職員、聘用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出缺不補規
    定
  (一)現行中央各機關經本院核定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
        、聘用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者,除下列規定仍繼
        續執行外,均暫緩執行:
        1.經本院核定機關組織將整併、改隸、改制或裁
          撤,為利其現有人員安置或新機關人力調派,
          所作列管出缺不補之規定者。
        2.依組織法令(含編制表、暫行編制表)規定應
          出缺不補之員額(例:原省級改隸機關或地區
          辦公室,因現有人員仍超過各該暫行編制表合
          理員額總數,而列管出缺不補者)。
  (二)列管員額出缺,得以機關九十八年度各該類別預
        算員額額度內遴補,並於本計畫結束後,賡續列
        管出缺不補。
二、放寬職缺遴補方式限制
  (一)於本計畫實施前,經本院核定新增預算員額應進
        用或優先進用其他機關列管超額人力者,均暫緩
        執行,機關得自行遴補或提報考試職缺。
  (二)原省級改隸機關及部會地區辦公室組織編制與員
        額管理通案審議原則(以下簡稱通案審議原則)
        相關規定調整如下:
        1.通案審議原則二之(三)之1之(1)有關地
          區辦公室已達合理員額總數者,職員出缺遴補
          順序,得無須由其他經核列超額人力之中央機
          關商調進用。
        2.上開地區辦公室職員出缺,一年內經依順序辦
          理遴補後,仍無法羅致適當人員時,得於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報經本院同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
         (1)中央各主管機關所屬各地區辦公室總缺額為
            基準,其中二分之一缺額得提報高普初等考
            試職缺或自行遴補,各主管部會並得視業務
            需要,於主管部會本部(包括設有地區辦公
            室之三級機關本部)進用。
         (2)上開開放職缺,須優先遴補業務單位所需人
            力,且其中屬辦事員以下職稱者,其遴補之
            員額,不得超過遴補員額總數三分之一。
        3.目前依通案審議原則三規定,經本院核定增加
          員額中,部分限就臺灣省政府及其他經核列超
          額人力之中央機關檢討移撥尚未完成者,自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開放由機關自行
          遴補或提報考試職缺。
三、中央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計畫或新增重大業務,需進
    用聘用及約僱人員,應循程序經權責機關同意後,依
    相關規定進用,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
    注意事項第一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有關聘用或約僱人員
    進用比率之限制。但機關組織法規對進用聘用或約僱
    人數另有規定者,仍應依該組織法規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依「98-101  年促進就業方案」進用之臨時人
    員,仍應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但得不
    適用上開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
五、中央各機關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進用之駐衛警察,以各主管機關於本計畫生效日之駐
    衛警預算員額總數為基礎,放寬百分之十出缺者,得
    予新僱,不受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九十院人
    政力字第 191939 號函出缺不補之限制,並由主管機
    關依實際業務需要,確定新僱駐衛警察之機關,經本
    院同意後進用。
六、中央各機關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經檢
    討其工作難以採行外包等替代措施,且經公告徵才確
    無適當現職工友可資轉化或移撥者,得審酌業務需要
    經權責機關同意後,控留工友預算員額進用約僱人員
    ,其僱用期間,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並至遲於本計畫結束後解僱。
七、鬆綁國營事業員額管理規定
  (一)依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專案精簡者,其精簡員額不得低於現有員額
        百分之二或五十人,並得在年度專案精簡優惠退
        離人員用人費限額內,於次年度結束前,報經本
        院同意辦理回補,回補人力在不超過該年度原專
        案精簡優惠退離總員額數範圍內,及在五年內因
        業務需要提出請增員額,不受該原則三之(一)
        、(二)及(四)規定之限制。
  (二)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者,已授
        權各主管機關於所屬事業機構年度用人費限額內
        ,核定其進用人數,本計畫實施前有列管員額出
        缺不補者,暫緩執行。未來年度獲主管機關核定
        事業機構增員者,並優先配合本計畫實施。
  (三)排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且未
        列入民營化期程者,本計畫實施前有列管員額出
        缺不補者,暫緩執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