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7.14. 部退三字第一00三四0四四二二號(100.7.14)
主旨:囑就「公務人員申請優惠退離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
      金計算基礎,應否包括代理期間所支領之加給」表
      示意見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0年6月24日局給字第1000040876號書
      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亦定有優惠
      退離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之相關規定,爰謹就退休
      法相關規定說明供參:
    (一)查退休法第8條規定:「(第1項)因配合機關
          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
          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
          一次加發 7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
          退休生效日前 7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
          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加發之經費由服務
          機關編列預算支給。(第2項)……。(第3項
          )第 1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係按退休、資
          遣當月所支下列項目之合計數額計算:一、本
          (年功)俸。二、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三、
          主管職務加給。」復審酌退休法所定退休金給
          與計算,均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
          (年功)俸為基礎;所稱等級,指公務人員經
          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準此,
          上開退休法第 8條所定俸給總額慰助金(以下
          簡稱慰助金),係指按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生
          效當月經銓敘審定之職務、官職等及俸點,合
          計其所支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
    (二)依前開規定,符合優惠退離人員曾代理主管職
          務,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支領代理職務
          加給者,其慰助金之計算,仍應按是類人員退
          休或資遣生效當月經銓敘審定之本職職務所支
          數額,並不包含其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實際所支
          之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數額。
  三、以上意見,惠請 卓參。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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