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9.12.20. 部法二字第0九九三二八七二0七號(99.12.20)
主旨:關於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
      )第5條第3項規定,按經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
      給,並依同條第 1項規定自本(99)年 5月17日起
      ,改按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以致俸
      給總額滅少者,其本年考績獎金得否依月支數不同
      按比例計算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99年12月7日局給字第0990068911號書
      函。
  二、查旨揭疑義,本部前於本年 4月30日以部銓二字
      第0993195613號電子郵件解釋略以:「自願降調低
      職等職務人員,依加給辦法第5 條第 3項規定,於
      99年5 月17日起改依同條第 1項規定支領較低職等
      主管職務加給者,其99年年終考績獎金,……基於信
      賴保護及衡平原則,該等人員縱於考績年度中職務
      並無異動,然實質上確有因法令修正致其次年1月1
      日俸給總額減少之情形,爰同意參照考績法施行細
      則第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依其實際支領之俸給總
      額,按比例計算其99年考績獎金,以維權益。」並
      副知貴局在案,仍請參考。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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