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2.08. 公訓字第0九九000一六六八A號(99.2.8) |
主旨:有關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委 升薦訓練)遴選作業期間,商調他機關服務者,應 由何機關辦理遴選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5條規定:「總統府、國家安 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 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 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應於每年 4月30日前, 提供符合參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 另依委升薦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委任 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 3點規定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遴選受訓人員 時,應依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 懲及綜合考評等項所定標準加以評定,積分高者優 先遴選受訓,其遴選評分標準如附表。評分之積分 相同時,其遴選之優先順序如下:..。」為求各遴 選機關在計算前開積分時有統一之標準,本會爰以 95年2月24日公訓字第0950001782號書函規定,委 升薦訓練積分係採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 二、有關公務人員如於遴選作業期間商調其他機關,其 遴選作業究應由何機關辦理疑義,為求與訓練積分 採計時點一致,爰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在職機關據 以認定,亦即前一年度12月31日(含)前調任新機 關者,由新機關辦理遴選作業(含提報符合參訓資 格人數及參訓名冊),如於辦理遴選作業該年度 1 月1日以後調任新機關者,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 遴選作業(含提報符合參訓資格人數及參訓名冊) 。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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