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99.6.9)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九0 0六二八五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七點;自一百年一 月一日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
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 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 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於 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 機關,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一)請增加班費之機關:各機關如較上一年度未增加 員額,且年度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支用限 額之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 範圍內者。 (二)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 (單位)整併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各原有單位 或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總數者。如有員額減少者 ,應按其減少之員額等比例減少其加班費。 2.由數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 之新機關,不超過按其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 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3.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 單位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其原有機關加班費限 額總數加上按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 合計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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