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99.6.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九0 0六二八五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七點;自一百年一 月一日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
    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
    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於
    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
    機關,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一)請增加班費之機關:各機關如較上一年度未增加
        員額,且年度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支用限
        額之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
        範圍內者。
  (二)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
          (單位)整併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各原有單位
          或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總數者。如有員額減少者
          ,應按其減少之員額等比例減少其加班費。
        2.由數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
          之新機關,不超過按其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
          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3.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
          單位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其原有機關加班費限
          額總數加上按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
          合計數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